不要以为制度物权法集中于宏观控制是粗线条的规定,就认为不存在精细化推定的问题。制度物权法体系里面,各个层次的法都有,从宪法到行政经济法、行政法、地方法、政策法规、条例与自治条例和规章制度等,有人大立法的,有各级政府立法的,能够构成巨大的法的网络系统。
某些占有关系,在普通物权法里面根本不算什么事情,在制度物权法里面却是丝毫也不让步。普通物权法对于民事之间的借贷没有格外的占有性质推定,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款日期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不很严格的推定。有的晚还款几日、几月甚至于几年,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处理,并不一定要推定为恶意占有和追究责任。
制度物权法对于民事之间的借贷有格外的占有性质推定,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款日期的责任追究制度,有些是很严格的推定。譬如单位或者个人借贷银行的款项,以借记消费卡为例,如果借款人不按照银行规定的期间还款,哪怕是差几元、几角钱,哪怕是逾期还款一两天,就有可能被银行罚款几十元,且每日万分之五、年息高达18。25%的利息照缴不误。如果借款人拖欠银行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甚至于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物权法是相对从严的占有性质推定法系,是相对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而言的。制度物权法本身肯定存在许多绝对从严的法律规定。制度物权法的权威性与效力,分布于本身的相对从严和绝对从严两个组成部分,两个部分是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的。
普通物权法主要是管民的,很少是管官的。制度物权法既管民、又管官。制度物权法占有性质的推定,往往注重事态的性质和后果,不太强调事情发生的后果。由初始时的善意占有,顺水推舟地推定为恶意占有,这样的概率是很大的。
地方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征地和房屋拆迁,不经合法程序、不与权利人协商解决、不合理安排补偿与保证妥善安置,便强拆民房、强征土地,对于被征地、被拆迁者应当担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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