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担保物权法相对适中推定。
担保物权法是相对成熟的物权法,各种担保占有关系层次分明,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相当明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配套合理,容易记忆与操作,加之多年来的反复试验与改进,相关法律日臻完善,可以驾轻就熟。故担保物权法按照担保物权技术标准推定即可。
【案例】某清洁女工在某机场垃圾桶捡拾到一个编织袋,里面有价值30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直至事发后,才知道是香港某珠宝公司的负责人遗失的。当时她不知道是什么物品,她自己拿回家去打开看才知道是贵重物品。正在她是否报案而犹豫不决时,3天内民警找到她家里来了,并起获了捡拾物。(内容详见广州日报2009年5月11日A10版《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
对于这个案例,应当注意的是:
(1)本贵重物品之占有,难以判定是善意占有或者是恶意占有,但可以视为特殊留置权之占有。清洁工捡拾到价值不菲的黄金首饰,遗失人应当给予赏金。因为捡拾人不知失主是谁,又害怕得不到赏金,她有暂时占有此物的权利,出质人可视为暂时缺置。
(2)捡拾人返还原物给失主后,不应追究捡拾人的治安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失主应当适当地给予捡拾人以物品保管费与赏金。无论失主是否起诉捡拾人,都可以一律免予法律的全部责任。
为什么要作出以上两个结论呢?因为:
其一,这不是个普通的捡拾案件。
因为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的金融管制制度不同,香港对于黄金交易是相对自由的贸易,而大陆对于黄金走私打击得很严厉。香港商人登机前要接受登机物品申报与检查,他携带大量黄金首饰出关,风险可想而知,起码他得交纳一大笔出口报关税。
一般人会认为那位商人太粗心大意,故而“遗失”了价值数十万元的黄金饰品。想想看吧,世界上有这么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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