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有权占有人承担占有物交易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于善意占有的议题,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阐述的。欲了解相关的内容,请参阅《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等词汇的论述。
二、善意占有制度
1、定义
善意占有制度,亦称不动产或者动产善意占有制度。通常指普通民法(普通物权法)意义上的规范而又可适当免责的财产占领制度,主要由成文法加以规范,无成文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可依民间的公序良俗等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和自然法来规范。他物权占有与自物权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均需统一于这项占领制度,统一作为系统性的物权化规范。
善意占有制度,不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占有权,而是为了维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或者承认其占有事实,平整既团结紧张又严肃活泼的新秩序,平衡经济关系与物权关系,使得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处于公平合理和相当圆满的状态。
在一般流通领域和可交换的对象中,善意占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并占有该物时,这样合理合法的交易行为和占有事实应当受法律保护。有权占有人的物权更应当重点保护,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的违法行为更应当重点打击。
善意占有制度,通常是作为无权占有制度看待的。不过,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占有制度已经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自始至终纯粹是无权占有的善意占有制度限制。
受限制性善意占有制度约束,此类占有自始至终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人应当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并且不得以取得占有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为目的。
主要的善意占有人对象,是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善意占有人等,这些偶然取得的善意占有人只有返还原物的义务,没有取得占有物所有权的权利。此外,各种无偿取得、无偿占有的善意占有人,也应当参照这样的办法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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