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6条第1款第1句开头便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此处的受让人,系指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之类的受让人。
所有权人,是指被无处分权人非法处分财产以及权利的自物权人、自主权型有权占有人。
无处分权人,是指侵占他人财产或者侵害他人处分权的一类恶意处分人,或者擅自处分人。
当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实际上是行使连环式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一是有权直接要求无处分权人返还原物,是物权保护请求权中的追击权。
联系到物权法占有编的相关规定,当适合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所有权人还可以对无处分权人行使此项权利。
二是有权间接接要求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返还原物,是物权保护请求权中的溯及权。其中,无处分人和恶意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是法律责任,而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是法律义务。
联系到物权法占有编的相关规定,当适合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所有权人还可以对无处分权人和恶意占有人行使此项权利。
关于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有的教科书根据物权法第242条关于“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不问情由地得出“所以,善意占有人无须就使用占有物而造成的损害向权利人负责”,应当是一种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式的逻辑推理结论。
事实上,善意占有的样式是多种多样的,善意占有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意义也是有所区别的。
我们只能承认,依照物权法第106条充足而必要条件时,才能免予善意占有人和善意取得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有些善意占有人所占有之物或者所占有之权利,有偶然占有、无偿占有或者受赠与占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7页 / 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