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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5-2(第9节)

2)上述善意取得之物或者权利,仅限于一般流通领域之物和可交易之物,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之物和不可交易之物,应当另有规定。

(3)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限制性规定,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中都有限制无权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当的权利的。

即使是私有化国家,所制定的善意占有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都不是自由放任的,而是相当严格控制的。中国是公有制国家,公物、公权、公利有很多品种,法定的物权范围也很广泛,当然应当更加严格控制。

(4)关于善意占有、善意取得的对象,中国物权法仅仅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这是传统物权法的简单规定。而当代物权法中,存在大量的权利占有,占有的对象是权利,并不局限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

如善意占有人对于股权的占有,对于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的占有,以及权利质权式占有等,比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更加重要、更加严重、更加复杂。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谈到:“有意见认为善意取得对所有权人保护不利。善意取得对所有权人是有一定限制,但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这项制度存在是必要的。”(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31页)

善意占有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都是有利有弊的。关键在于,如何兴利除弊,既要维护交易安全,又要不失时机地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两种占有制度的比较

善意占有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应当是意义相近、但有差别的占有关系概念。

前者专注于无权占有制度的规范,应用范围比较广泛,是一种不稳定的善意占有制度;后者专注于有权取得制度的重新设计,应用范围比较狭窄,是一种稳定的善意占有制度。

另外,由善意取得制度实行后所形成的稳定的善意占有制度,是另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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