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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5-2(第8节)

有、受委托占有以及中介式占有等之别。难道说,这些无偿占有者也需要一律与有偿占有者一样的完全免予损害赔偿责任吗?

譬如,遗失物拾得人捡拾得遗失物,于未上交有关部门或者未交付遗失人之前,属于偶然占有者。这样的善意占有人将遗失物毁损、灭失后,该不该向所有权人即失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111条〖遗失保管义务〗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包括拾得人、有关部门在内,前者是善意占有人,后者是准善意占有人。

第二种,由无权占有向有权取得的善意取得制度调整。

受限制性善意占有制度约束,此类占有开始时是无权占有,但善意占有人不一定要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由善意占有制度过渡到善意取得制度以后,善意占有人可以取得占有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人最初定义为善意占有人,此类善意占有人定义为无权占有人,当事人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和返还原物的义务。在合适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满足以后,或许可以成为善意取得人。成为善意取得人以后,此类善意占有人便从无权占有人进而变成有权占有人。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另类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注意事项。

(1)上述三项善意取得的条件是充分而必要的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是无效的。现实中不乏善意占有之物或者权利,非以合理的价格公平合理地取得的,应当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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