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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6-2(第5节)

人,否则就难以对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占、不法破坏。

他物权式善意占有人,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物的占有或者权利的占有,以意外偶然方式、受赠与方式、受委托方式占有见多见长。论其无权占有,也不是绝对的无权占有,也不是绝对的与善意取得制度无缘。

譬如,善意占有人拾得一头母牛,于返还母牛之前,基于无因管理的权利,该占有人可以从母牛中挤牛奶利用,以防止该母牛因牛奶包发胀而生病。依据物权法第243条关于“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之规定,该善意占有人可以取得善良保管母牛的保管费用。这是不基于占有权所发生的权利,而是基于占有义务所发生的权利。或者说,这是基于无因管理的义务而达到目的的权利。

质权式占有、留置权式占有以及抵押权式间接占有,这是担保物权式特别占有。占有人不能以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为目的,于实际运作中并不排除因债务人的同意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的所有权。

具体来说,于担保物权范畴中,发生善意占有的事实不是没有,而是很少见到。其中,发生概率较大的是知识产权的善意占有,还有不可转让的股权、基金份额、企业债券等方面的善意占有等。按照登记生效等方式推定是否善意占有,当然是很容易的,问题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虚假登记、作弊登记的事件也会发生的。

知识产权可以反复地转让,而且派生性物权、物权人及其物权关系非常隐蔽与复杂,物权变动过程中给予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甚至于善意取得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与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非以合理的价格形成的占有,故取得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之所有权的机会很少;后者是以合理的价格形成的占有,故取得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的机会很多。

关于善意占有的推定,我们应当运用系统论的思维方法进行辩证的深入浅出的推定,打破仅推定所有权占有性质的形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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