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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6-2(第7节)

消灭,而且再也没有翻身的机会。

比如说,当自物权式善意占有与他物权式善意占有形成占有关系后,公安机关或者法院追究盗贼的法律责任,一直从恶意处分人追溯到善意取得人和善意取得人后面的善意占有人,在三人合力返还原物后,自物权式善意占有彻底崩溃时,他物权式善意占有跟着一同彻底崩溃,两者之间的占有关系紧接着彻底崩溃。

通过反复比较分析,所谓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只不过是权宜之计,一般是临时性的占有保护制度。对于有的当事人的占有事实甚至占有的权利,只能保证其初一,不能保证其十五。

关于善意占有的行为导致被占有物而遭受物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是本条款的一个核心问题。

本条款明确规定了“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善意占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则未作具体规定。这种规定,是参照传统的普通物权法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可能需要按照具体事由具体对待。

本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一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存在一些技术瓶颈问题,也不好搞一刀切式的规定。

二、自物权善意的占有

自物权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侵害,本义上是无权源占有该物的,但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一般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占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和返还原物的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内容、形式、效力的占有类型,同样需要区别对待。

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在某些场合下可能有些许的差异,需要对于自物权善意的占有适当地作出一些物权化调整。

自物权,一般指不动产或动产之所有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自物权也可比照所有权的办法认定。

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所占有的标的物或者某些特定的权利,本意上是无瘕疵和向善的,行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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