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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6-2(第8节)

并无可苛责之处,基本上符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客观要求。自物权善意的占有,限于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当事人不得任意扩大侵害与损害范围,否则,蜕变为恶意占有时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占有,指当事人对于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取代性支配、管领、控制和持有、管有,事实上有取代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之迹象,构成了对于他人行使所有权一定程度上的妨碍或者妨害。

广义的占有,还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条龙连锁占有行为,占有人行使的权能项目越多,自己得益越全,对于他人行使所有权的妨碍或者妨害程度越深。

深入理解本条款,应当加以说明的是有四个问题:

其一,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主要是所有权式之物上权。

遵循善意取得的规则,符合法定要件和事实要件的,善意占有人可以依法取得占有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中的财产所有权)。这是一种高规格的占有形态,并不是所有的善意占有人都能够享受这样的权利。

外国立法例以及中国立法传统,一般采所有权限制论来解释善意占有人的权利。承认某些善意占有人的占有事实,与确认某些善意占有的占有权利,应当是两个方面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在一起模糊法律关系。

其二,善意占有的权能判定是一个重要标志。

按照占有的权能区分,善意占有分为全权能式占有与非全权能式占有。前者是所有权式或者自物权式占有,此外便是非所有权式或者他物权式占有。

所谓权能,系指占有人能够享有的占有权或者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所有权是一种全权能的自物权,四项权能都能够依法取得、行使或者转移、变更、消灭。

所谓善意的占有,按照本条款内容的判断,实指善意占有人限于占有、使用两个权能的法律认可,并未认可收益、处分两个权能的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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