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7-2
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
一、基本理念
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系指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进行无权占有性质和责任范围的准确推定的规则。其应当包括通用性推定原则、专门性推定原则和特殊性推定原则三种类型,是恶意占有推定规则的指导性原则。
恶意占有,全称恶意的无权占有,亦称无权源的或反权源的恶性占有、侵占式恶劣占有,是占有关系中的一个反面典型。当事人知悉自己无占有的权利、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却以非法手段以隐蔽或者公开的形式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知识产权的恶性占有行为。
根据本法公平、严正的法治精神,任何单位与个人之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善意占有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推定的一般规则,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源、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使用占有的权利或者知识产权,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完全负有妥善保管、无条件返还占有标的物或者权利的法律责任。
以上普通物权法之恶意占有性质推定规则,应准用于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各种类型之恶意占有性质的推定。
对照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凡是不符合善意取得之三个必要条件之一的,即可定义为恶意取得或者恶意占有。
对照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人及时行使担保物权的规定,凡是怠于行使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等担保物权的,凡是越权占有、侵权占有的,亦可推定为恶意占有。
对照行政法、行政经济法、财产刑法的规定,凡是财产来源非法的,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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