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应当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对于有权占有人权利的损害,更加隐蔽、更加厉害,所发生的损害效应可以大量放大。
通常,权利的损害,容易联想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损害,也有的人联想到了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等权利的损害。所有这些,都是基于物本论、物权本论的损害类型。
然而,更加重要、更加严重的损害,已经拓展到了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大宗权利、特种权利的损害。
以股权而言,其是企业的核心权利,包括物的所有权、利用权、作用权,以及债权、知识产权和企业管理权、决策权等重要权利在内。恶意处分人擅自、私自处分企业股权,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企业股权,轻则导致企业核心资产的大量流失,重则导致企业毁于一旦。
很多情势下,恶意处分人贱卖企业股权,企业要求恶意处分人赔偿损失,往往只能赔偿其中的一部分。即使恶意处分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赔穿了,或者将牢底坐穿了,企业也毫无办法。
二、恶意占有推定的三大原则
恶意占有推定的三大原则,是对于恶意占有推定规则的重新认识与法理规范。
推理规则可以解决许多问题,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具体解决。
推定规则,不能脱离实际、脱离正确认识的轨道,一些原则立场必须澄清,原则问题不能迁就与随意违反。
第一,通用性原则。
普通物权法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应当是通用性原则。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中有时候也会参考此项推定原则。
普通物权法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系指如下推定规则。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善意占有及其责任的推定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者应当不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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