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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7-2(第3节)

然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对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地否定,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肯定,需要根据事实证明、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适当的重新推定或者调整。

第二,绝对不能忽视恶意处分人的反面作用和主要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242条之中心思想是“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恶意处分人也是始作俑者式的和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之占有是果,恶意处分之处分是因,这样的因果关系一定得推定清楚,而且必须区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任何时候,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侵权责任与损害责任,恶意处分人的法律责任是铁定的,永远是不能脱干系的。

第三,必须完整地理解认识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能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倘若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应当将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并清算,有多少就算多少,一个也不能少。

除了极个别情形特殊以外,对于恶意占有和恶意处分的行为,民法、商法、私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公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立场态度,应当是基本一致的。

也不要认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规定与理论没有什么用处,用处大得很呢!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矛盾与物权矛盾日益尖锐、日益复杂,恶意占有、恶意处分现象随处可见,这两种法系是基础法系,这两个法系的矛盾解决了,起码可以解决一半的问题。况且,当代社会中各种法律相互渗透、相互照应,才能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第四,损害也不止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

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功在于,重点介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这是就物而谈物、就物权而谈物权的立法模式。物的损害与物权的损害,都是本位主义的损害。

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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