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转变,有的向恶意占有方面转变。最好是开展全员、全物、全权源、全方位、全要素、全过程地观察善意占有,以防止事物向坏的方面转变,支持事物向好的方面转变。
2、恶意占有及其责任的推定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理论上,恶意占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他人的财产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其不当使用或者使用不当,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无限责任,包括正常的机械磨损或者财产本身的消耗在内,以及非正常的精神磨损在内,全部需要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与恶意处分是同流合污的,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是同流合污的。就大多数情势而言,这两种恶意之人根本是侵占单位或者他人财产或者权利的同伙,在利益均沾的前提下从事非法交易,使得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蒙受损失。有些恶意占有人所取得的占有是无偿取得的,更能说明恶意处分人是主犯,恶意占有人是从犯。
无论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哪个角度上讲,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都要对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公法意义上的赔偿比私法意义上的赔偿更加严重,商法意义上的赔偿往往比民法意义上的赔偿更加严重。即使是同一法律体系中,恶意占有是会分多个档次的,这是完全可以肯定了的。
物权法第242条之中心思想是“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肯定的是,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也是恶意占有人的一个品种,而且是一个更坏的品种,需要承担更大的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认为,本条款没有点恶意处分人的名,就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56条、第63条、第6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保护,其中的中心词反侵占、反私分、反破坏等,不仅仅是针对恶意占有人的,肯定包括恶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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