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内的。
物权法第242条之中心词“损害”,对于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义。
(1)侵权式损害
这是一种物权或者债权、利用权上的损害,对于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可忽视的。
恶意占有人之恶意占有行为,已经侵占或者侵害了有权占有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债权人、担保物权人等物权人或债权人)的物权或者债权,使得有权占有人的物权价值或者债权价值或者利用价值降为零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对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发现人,由善意占有转变为恶意占有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如占有人未使用、未利用、未处分以上遗失物、无主物等产权不明物的,完整无缺交公处理的,应当适当减免或者免除其物权损害责任。
即使恶意占有人没有使用过占有的财产或者利用过占有的权利,同样会对于有权占有人造成权利上事实上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譬如,某单位的当事人将属于单位的资金据为己有,放在家里,既没有用于投资、消费,也没有存在银行管理生值,也没有使用过,这是一种侵权式损害,同样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加恶劣,更不屑说了。
所谓处分,一般是指所有权式处分,是指财产所有权或者权利所有权私自转让给他人,从而谋取私利。通常说的处分,不包括出租财产或者出租权利在内,出租权是一种利用权,是变相的使用权。
恶意处分人擅自处分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名义上是处分权利人的权利,实际上是侵犯了权利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一整套的权利,包括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权利。
恶意处分人擅自处分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已经严重侵占或者侵害了有权占有人(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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