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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7-2(第9节)

分为是否可生产、可流通、可投资、可交换、可增值之物。诚然,一般的消费物、不可增值物等附加值小一些。在损害赔偿实行时或许应当区别对待。

权利本体上,即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本体上,无论市场行情怎么样,都可定义为有附加值之权利,应当与物本体上的损害赔偿区别对待,尤其是要与一般的消费物、不可增值物区别对待。一般而论,权利本体上的损害赔偿利害程度或者力度,要比物本体上的损害赔偿程度或者力度要大一些。

恶意处分人,对物或权利本体上的损害,毁损的与未毁损的,反正属于灭失的性质。对于有权占有人来说,可以推定为完全、彻底的损害,显然是最恶劣的损害。

恶意处分人非法、擅自、私自处分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也分为几种类型。

一则,所有权式非法转让与法律责任。

以非法转让的方式恶意处分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从恶意占有人处取得非法的价金或者其他的非法利益。对于这样的恶意处分行为是侵犯有权占有人所有权的行为,无论是哪种法律,都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推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对于此类恶意处分人应当加重处罚,同时适当减轻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仍然不能免除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则,用益物权式或者融资式非法转让与法律责任。

以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转让”恶意占有的使用权或者利用权、作用权,恶意处分人对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谋取私利。这是一种用益物权式或者收益租赁权式的“准处分”行为。恶意处分人除了需要承担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外,还要承担非法所得的侵权责任。

或者利用侵占得来的财产或者权利,用于抵押、质押等,从而进行融资或者用于清偿债务,恶意处分人无成本代价式地从中变相地得利。这是一种融资式或者变相得利式的“准处分”行为。恶意处分人除了需要承担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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