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的无权占有性质,也是与侵占、侵权、侵害、损害之类的贬义词。
恶意占有的性质,指当事人知悉自己无占有的权利、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却以非法手段以隐蔽或者公开的形式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知识产权之类权利的恶性占有行为。包括恶性占有和恶性使用、恶性收益、恶性处分在内,这种不端与非法行为容易对于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害,故属于法律严格禁止之零物权或除零物权。
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一致公认恶意占有是人类的公敌,而且这种公害具有社会性、顽固性、复杂性、严重性、破坏性等非法的特征。这样的社会病难以根治,而且像瘟疫一样的到处传染,或者甚至于助纣为虐。惩治恶意占有,不仅对于有权占有人于维权方面需要付出很多精力或者人力物力,有的甚至会为此付出很大的社会成本。
据某些经济学家匡算,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因恶意占有泛滥成灾,平均每年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万多亿元,这还没有包括集体财产流失、私人财产的损失在内。由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黑保护伞等原因的掣肘,绝大部分流失的和损失的资产已经无法追回。在可以向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追回的财产方面,每年涉及人数高达数十万人之多,纪委、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协助人员,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和追回应当追回的财产,全国每年需要动用公款数十亿元。有的贪官污吏恶意占有时间太长,案情非常复杂,甚至于派出数百人的干部经历几年调查处理一个贪官污吏。
中国已有数万贪官污吏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将脏款脏物和家属、亲戚转移到国外,已经有100多万贪官污吏的亲属已经逃往外国或者境外,他们通过地下钱庄等办法向国外转移非法财产高达数万亿之多。其中能够从国外引渡回国的恶意占有犯罪分子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及其外交机构为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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