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9-2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
一、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
(一)定义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即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管理人依法履行妥善保管所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义务、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享有向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人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而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享有此项请求权。
1、善意管理人的概念
一则,普通式善意管理人。
普通物权法中,善意管理人,是指善意占有之特定无因管理人。指善意占有人在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其占有的权源却占有了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为使得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不受毁损、灭失,从而履行善良管理的义务之特定义务人。
如物权变动过程中产生的善意占有人,遗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野生动植物等无主物之发现人,以及其他的无因管理人等,在执行返还原物和履行善良管理义务后,均称之为善意管理人。
申言之,这是一种特定的无权占有类型的善良管理人,不包括有权占有类型的善良管理人,更不包括恶意占有类型的善良管理人在内。
如用益物权人承租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后,可以依照承租合同对占有之物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物品的保管权与利用权等,只有意定的、没有法定的返还原物的义务;利用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一般归用益物权人所有,也无需归于所有权人取得(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用益物权人也无权向所有权人请求支付不动产或者动产管理费用。
反过来说,所有权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相关约定,要求用益物权人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如房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关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家的和私家的、公摊的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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