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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第4节)

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关键在于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这样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权换债权,必要费用求偿权是衡定的,不能随意剥夺的。

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人,在向真实的所有权人归还原物或者权利以后,当然不能因此而吃亏,当然需要合并行使债权请求权。

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将属于他人的财产或者权利转让给善意取得人后,所得到的是不应当得到的价款,应当依法全部退回全部的交易所得给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这样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物权请求权。

为什么在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的所有权以后,仍然负有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呢?

道理很简单,善意占有人取得的所有权是有瘕疵的所有权,这样的所有权不能对抗无瘕疵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于原物、原权利都有追击权和溯及权,对于不合法的交易完全可以打破沙锅问到底,而不问占有人是否以合理价格取得的所有权。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和良好的所有权,对于非法的交易是坚决予以打击的。对于有瘕疵的所有权,能够依法调整的定然会调整。出于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的非法行为,善意占有人在不知情或者应当不知情的情势下才取得所有权,而且为此付出了代价。善意取得人的债权请求权,只针对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还可以附加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合法的所有权人或者有权占有人,于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向转让人、并向受让人一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样就累及善意占有人暨善意取得人和善意管理人,善意管理人被动地返还原物,却可以主动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为了保险起见,善意管理人在实现必要费用求偿权后,和行使交易价款返还请求权后,才将原物归还于原有权占有人即一般是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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