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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第3节)

无因管理与遗失物、不明物、无主物善意管理很相似。两者都是善意管理,两者的必要费用求偿权质量上应当是大体一致的。问题在于,前者要求善意管理人要有专业、专门管理的标准进行管理,由此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含有债权的意义。后者只是一般性的保管,由善良保管的义务产生必要费用求偿权。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示例〗无因管理人归还母马与小马驹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某日,张某偶然拾得一匹怀孕待产的母马。四处寻找失主不果,就将该马牵回自己马棚中圈养。不久该母马又生下一匹小马驹,张家又将精饲料进行饲养,母马和小马驹都很健康。

第20天后,失主陈某找到拾得人某,协商归还母马和小马驹。怎么办呢?

按照法理学解析,无因管理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应当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按照无因管理之债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张某将母马和小马驹归还给失主陈某,陈某向张某支付20多天的的全部饲养费。饲养费,包括饲料费、精饲料费和相当的人工费。

第二部分,按照遗失物善良管理义务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倘若母马价值8000元,小马驹价值1000元,两者相加共价值9000元。赏金以10%封顶,张某最高可得赏金900元。

上述两项大账目弄清了、算清了,其他小账目就好办了。

900元的赏金是大头,饲养费是小头。张某得到900元的赏金后感到很高兴,决定放弃饲养费这项必要费用求偿权。事情算是在私了情势下算是圆满解决。

对比以上两种必要费用求偿权,可以看到:第一种比较烦琐,然而说服力强一些;第二种比较简单,然而说服力差一些。

(2)次重要的请求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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