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占有管理,是指没有约定义务的无因管理。
三是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甚至于有的物权化方向是相反的。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抵押权人可以收取孳息而不必返还所有权人,可以充抵债务,债权人仅仅是在债务人兑现财产之时或者提前履行债务以后才返还财产予所有权人;普通物权的善意管理人,负有返还财产和孳息的义务,而且是必须的义务。
四是法锁关系不同。担保法锁关系中在一般法锁关系之上升级的法锁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从头到尾基本上是定型的;普通物权之此无权占有之法锁关系是一般法锁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主体,但项目有大有小、有多有少。其他的一些不同,是物权化调整的细节不同、血脉不同等,不在此话下。其中,在是否返还财产和孽息方面,两种物权法的调整方向有可能是相反的。
两者之间只有一点是相同的:财产权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善意管理人的权利是与其相关义务相匹配的一项补偿性权利。
物权法关于善意占有关系之法锁关系,是一般债双重性法锁关系。基于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权利人的权利义务考量,双方之间互有胜负、互有债权与债务。相比之下,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应当多于权利,或者说多于权利人的义务,总体上属于一种补偿性权利—求偿权或者得偿权,限于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必要费用的得偿权。
必要费用得偿权的取得与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一则,主体必须适格。主体必须是善意占有人和善意管理人,这种双重性身份缺一不可,善意管理人不尽善良管理之义务也是不能取得必要费用得偿权的。
二则,权利要素小于义务要素。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实际上还不止本条款所列内容,除了返还原物和孽息的义务以外,不得滥用占有权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更加重要的保证式义务。相比之下,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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