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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第9节)

得偿权是一项物权价值很小的补偿性权利,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多项物权价值很大的法定义务,多于并重于必要费用得偿权。

三则,必须在履行全部的义务以后,特别是在履行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后,才能取得和行使必要费用得偿权。

对于无权占有关系的正确处理办法,制度物权法是相对从严处理的,担保物权法是相对适中处理的,普通物权法是相对从宽处理的。本条款原则上是从普通物权法或者说从普通民法的立场出发,进行适当的物权化调整的。

必要费用得偿权仅限于善意管理人,恶意占有人不在此之列。恶意占有是一种恶性占有的完全的零物权,必要费用请求权和得偿权同样地是零物权。恶意、恶性占有实质上对于权利人的占有权或者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构成了侵害,不但不能取得必要费用得偿权,而且会对于非法占有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恶性占有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会蜕化变质为恶意占有人,一旦事实存在,原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得偿权有可能被除权;或者是善意占有阶段仍然享受必要费用得偿权、恶意占有或者恶性占有阶段被除权。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规定,善意占有人败诉后,再坚持其占有便是恶意占有。

三、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法理简析

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指善意占有人套装的综合性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善意占有人必须履行的法锁义务与信托式义务,无论善意管理人是否取得必要费用得偿权,均需履行这项法定的义务。

本条款所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除此之外,善意管理人有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不得滥用占有权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义务,保证不毁损灭失财产的义务,以及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返还权利人的义务等义务,凡是与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牵连的,善意管理人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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