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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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基本上属于法定的无权占有人善良管理和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的性质,一般是有偿义务的性质。纯保管义务、纯道德义务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因为善意管理人或者是善意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财物、权利及其孳息,或者是无因管理人,同样只有占有的义务,没有占有或者过度占有的权利。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逻辑物权法和统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规范与调整。善意管理人不得以不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为由,拒绝履行善良管理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遗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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