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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1-2(第14节)

只不过是狭义的或者本义上的义务。鉴于善意管理人是无权占有人之事实,法定的义务需要相对地固定一下,必要时可以相对地扩展一下,适可时可将权利放松一下。

法锁性,指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属于一般债务的法锁关系。包括物的债务与钱财的债务两个方面,即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一般债务,这些债务可以与必要费用的债权相联通,形成新的法锁关系。

我们知道,本法定的义务是具有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义务,否则就没有多大的立法意义了。如果说,善意占有人所善良管理人之物没有什么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或者说物的使用价值对于权利人不值一提,那么我们可以忽略不计。申言之,本法定的义务是基于具有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义务、基于普通法锁关系的义务。

本条款所指普通法锁关系,是双重性的法锁关系:

第一重,对应于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普通法锁关系。以损失赔偿而言,善意管理人是债务人,权利人是债权人。权利人是唯一的受偿权人。

第二重,对应于必要费用得偿的一般债权。善意管理人是债权人,权利人是债务人。善意管理人是唯一的受偿权人。

以上第一重法锁关系与第二重法锁关系,是反向的物权化调节作用,债权人与债务人刚好调了个个儿。之所以强调是一般债务与一般债权、普通法锁关系,主要是用来区别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锁关系。不同的法锁关系是由不同的物权法系规范与调整的,本条款的法锁关系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法锁关系的规定,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的法锁关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3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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