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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1-2(第2节)

问题在于,对于恶意占有的辨识,要与善意占有切割,其中有一定的难度。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的,自然就加大了难度。我们在逻辑推理中并不难,实际运作过程中肯定会有阻力。有权占有人得找可靠的证人、公证人作证才行。找不到证据,有权占有人就会失去应有的权利。

比如,当事人的钱包被小偷偷走了,就应当及时报案。即使是公安部门没有破案,也算是一种证据链形式,是一种财产公示行为。

同理,遗失人于得知自己之物已遗失的情势下,应当于第一时间内报案,可以由被动变主动。即使是公安部门没有破案,也算是一种证据链形式,是一种财产公示行为。

二是善意占有进化型的。善意占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类不动产使用权,以及善意取得债权、知识产权等关键性权利的,已经成为准所有权人或者准自主权人,或者是自主性质的管理人。此类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不是法定的性质,而是意定的性质,相关法律关系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首先是,正确处理与恶意处分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恶意处分人将全部转让所得的价款返还给此类善意管理人,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后,才有可能向有权占有返还其占有的原物。

其次是,正确处理与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此类善意管理人,已经成为准所有权人或者准自主权人,原则上是可以尽返还原物的义务,但履行返还孳息的义务就不必强求了。

于自愿返还原物之前,此类善意占有人可以行使物或财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甚至处分权,各种收益归善意管理人暨善意取得人所有,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内。至于有权占有人损失了收益,包括损失了孳息,可以向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追偿,而不必或者无权向此类善意管理人追讨。

有权占有人与善意管理人、恶意处分人三者之间的占有关系,已经是错乱不堪的占有关系。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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