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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1-2(第6节)

关系。

三角债关系是怎样形成的呢?

一则,从源头上讲,首先是恶意处分人引发的侵权之债和三角债关系。

我们不论有权占有人是否已经向恶意处分人追究过、得到过这样的债权,侵权之债完全是客观存在的。

倘若恶意处分人以有偿转让方式非法处分有权占有人之物或之权,有权占有人所针对的侵权之债,既有物权之、又有债权之侵权之债。恶意处分人需要向有权占有人承担双份的损害赔偿责任。

倘若恶意处分人以无偿转让方式非法处分有权占有人之物或之权,有权占有人所针对的侵权之债,纯粹是物权方面的侵权之债,恶意处分人非法处分债权的除外。恶意处分人需要向有权占有人承担单份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是纯粹物权方面的侵权之债,最终表现为金钱之债,即由物权之债转化为债权之债。此处的物权之债,应当小于上述类型的物权之债,恶意处分人非法处分债权的除外。

由恶意处分人与有权占有人之间发生侵权之债,很容易把善意占有人牵扯在一起,从而形成三角债关系。

恶意处分人,是三角债关系的核心人物,对于有权占有人应当承担侵权之债,同时需要对于善意管理人承担侵权,这样就形成了三角债关系。

二则,从中间关系来讲,主要是由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引起的侵权之债和三角债关系。

善意管理人,原为善意占有人,也包括善意取得人,只有在尽到善良管理的义务,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给有权占有人后,才是合格的善意管理人,才能与恶意处分人产生侵权之债。

客观地说,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的义务不是一定的。只有有权占有人对于善意管理人作出这样的要求,或者只有恶意处分人与善意管理人达成协议才开始履行这样的义务。诚然,这是民事主体之间“私了”性质的变通手法,公事、政事、法事主体则一律要求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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