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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3-2(第3节)

均为侵权得利,更不受法律保护。

及时地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责任,不仅适合无权占有人,而且适合特定的所有权人。物权法第174条明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此项规定,与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第三,善意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向真正权利人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如果未受有利益,则不必赔偿。

本法认为,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为限,则造成毁损、灭失的原因可不必追问,无论是否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只要其对被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受有利益,则应在所受利益范围内对真正权利人承担责任。

民法学界对于善意占有人的责任,主要是基于本权说归责办法来阐述的。一般而论,当占有人为有权占有时,无论是哪一级有权占有人包括信托占有权人,则其可以基于本权与合同关系、信托关系等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的返还请求权。

譬如,甲基于租赁合同而占有了乙的房屋,乙如果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甲有权基于租赁权对抗此种请求权。但是,如果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时,真正的本权人,无论是哪一级有权占有人包括信托占有权人,如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则占有人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如果占有物发生毁损、灭失情形,此时应当区分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原因以及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分别处理。

二、善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和教科书、通说的观点,如果善意占有人因过错而对占有物造成损害,使之毁损或者灭失而无法返还占有物给权利人时,依据《物权法》第36条,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否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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