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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3-2(第4节)

金钱来赔偿有权占有人的损失。

如果善意占有人侵害物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7条、第215条、第234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所谓其他民事责任,除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以外,可能包括间接的经济损失。

其中,《物权法》第215条、第234条关于动产质权占有人、留置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规定,是有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规定,这些有权占有人或者可以作为“准善意占有人”看待。

譬如,有的化学物品潮湿以后会发生自燃烧与自爆炸,动产质权占有人或者留置权占有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这种易燃易爆的化学性能,霉雨季节不慎发生自燃烧与自爆炸了,这就由有权占有人变成了“准善意占有人”。不过,发生这种特殊情势的毁损、灭失责任,就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了。

(1)倘若担保债务人事先对于担保债权人事先告知了该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的性能,那么,“准善意占有人”要负全部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2)倘若担保债务人事先没有对于担保债权人事先告知该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的性能,那么,“准善意占有人”和担保债务人双方都要对此承担责任。

应当说明的是,以上第(2)类情形的发生,表面上有恶意的嫌疑,却不能随意推定为其恶意占有性质。因为动产质权占有人或者留置权占有人所占有的财产是备于为自己清偿债权的,即使是其故意毁损、灭失所占有的财产,完全是对于自己是有害无益的,或者说根本是无利可图的、根本是无法与侵占他人财产挂钩的。本质上,担保物权法之恶意占有推定方法与普通物权法之恶意占有推定方法是有很大差别的。

另外,如果善意占有人因过错而对占有物造成损害,并且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包括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该法第6条~第25条对于责任构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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