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上规定的意思可以看出,当事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可以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有财产保险金的,应当如数交还权利人。
这是“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物的事实”的最主要的免责条件之一。其他的主要原因,是占有物被政府征收而不存在或者征用后不慎而毁损、灭失;有征收、征用补偿金的,应当如数交还权利人。
《日本民法典》第191条规定,占有物因应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而灭失或者毁损时,善意占有人因灭失或者毁损而现受利益限度内,负赔偿义务。但是,无所有意思的占有人,虽系善意,亦应予以全部赔偿。德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
其实,关于“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物的事实”是有很多种类的。
譬如,拾得人从野外拾得他人遗失的一头怀孕的母羊,不久在拾得人的临时羊圈子里产下两只小羊,其中一只不幸夭折了,拾得人将夭折的小羊吃掉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和所谓的损失应当是属于正常的,拾得人无需赔偿小羊,吃了死羊肉也无需给付钱款。权利人受到拾得人归还的母羊并新生的小羊,应当感谢拾得人才是对的,哪有要求赔偿损失的道理?
四、注意事项
本文上述关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之论题,是针对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对于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另当别论,一般而论,这样的善意占有人难以减免损害赔偿责任。
1、标准式善意占有人
标准式善意占有人,就是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之类有瘕疵的善意占有人。
理论上不完全负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有限度地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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