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方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三、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不当得利之返还责任
本条款第一句关于“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之规定,是针对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不当得利进行限制性规定的。
这标志着当占有人为善意时,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只要不是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而发生占有物毁损、灭失,那么,该善意占有人只需要将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即可。
以上论断是基于以下几点考量的:
1.善意占有人是无权占有人,只有向权利人不延迟地完整无缺地返还全部财产包括孳息和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义务,没有侵占这些财产的权利。
2.鉴于善意占有人是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物的事实,鉴于善意占有人是以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的事实,权利人以减免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理逻辑的。
至于善意占有人购买保险金的费用如何清算,法无明文规定,立法专家之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说明,可能要由当事人商议解决。权利人不能随意怀疑善意占有人购买保险金的目的是为了恶意占有其占有物,因为善意占有人购买保险金毕竟是利于减少损失的一件大好事。
3.国内外有相同的立法例支持减免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