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人。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实为占有关系严格控制的宏观调节制度。对于世界各国的民法、物权法、普通法来说,都会将善意取得的对象与权利压缩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
大多数国家将善意取得限定在动产方面,中国将不动产也算一个是为例外。
中国长期以来没有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自愿登记的登记对抗主义制度有些漏洞,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和无主地没有登记的很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也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办法,自愿登记是既定方针。在这样的情势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国应运而生。但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运用不当,也会起很大的反作用,甚至危害性也很大。
农村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权,善意取得人是意定取得的,法律效力自然低下。善意取得人出再高的价钱,也只能算作无权占有人,负有妥善保管不动产和返还原物的义务,损坏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不赔偿损失也是相当困难的。
农村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和无主地使用权是意定取得的,只有登记以后才能生效,登记错误的也不能生效。取得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该宗土地没有登记的,取得后仍然为无权占有。善意取得人出再高的价钱,也只能算作无权占有人,负有妥善保管不动产和返还原物的义务,损坏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不赔偿损失也是相当困难的。
2、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
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系指无偿享受占有的一类二级式善意占有人,就是非所有权式、非自主权式无偿享用或者保管、借用和中介式占有之类的善意占有人。
法律关系上,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之类有严重瘕疵的善意占有人,即不是以合理价格取得占有的另类瘕疵善意占有人。
试想一想,当无偿取得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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