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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5-2(第2节)

概念与适用范围,《物权法》占有编中没有具体规定,官方也没有正式文件表态。

经过类比推理,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大致上可以定义为:

第一,以当事人占有权限为标准,可推定有权占有人为一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物权法》占有编中有另外的目的意义,重点在于规定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以及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此处,这三种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定义为一般性损害赔偿责任。

与无权占有人之一般性损害赔偿责任相对,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用益权人、单一占有权人、享用权人,以及收益租赁权人、使用租赁权人、借用权人等占有关系人,运输人、托运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揽人和信托占有人等中介式占有关系人,这些有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定义为“一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一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是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中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较高级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一些责任人,有法律规定的约束,有合同约定的管束,有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实际操作中比无权占有人、准无权占有人所受的赔偿机会多一些,规避与逃脱损害赔偿责任的概率小一些。

本论题确实有些别扭,颠覆了传统的损害赔偿人分类法。上述这些损害赔偿责任人,放在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都是一些普遍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人。然而,放在占有编中,反而成为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人。

现实生活中,有权占有人比无权占有人多出无数倍,发生损害赔偿事件与案件亦多出无数倍。最普遍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人,一定是有权占有人,而不是无权占有人。

第二,以债权的约束力为标准,可推定担保物权法中的毁损、灭失人为二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现实生活中,担保债权人少于普通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少于普通物权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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