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转让而消灭、毁灭、弭灭、藏灭,从而失去了对于实体之物或者实体之权利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能力,侵害了权利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侵占行为和非法处分行为,系由恶意侵占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与连续后果,对于权利人一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需要承担比一般的恶意占有人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灭失,即泛指占有物、占有权实体毁灭、消灭、自灭、泯灭、淹灭、弭灭、藏灭和丧失下落等,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无法返还等。灭失的罪魁祸首和始作俑者,就是恶意处分人。由于恶意处分人将占有物、占有权非法处分于恶意占有人,扩大扩散了恶意占有范围,加重了损害程度,无论该占有物、占有权是否如数返还给了权利人,恶意处分人需要与恶意占有人一道为此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恶意占有人,是无权占有人中一种反面占有人,是对于有权占有的叛逆之人。于明知或者应当无权占有其物、其权、其其利等情势下,仍然进行明目张胆的占有。
各种侵权责任法中,恶意占有人负有很多法律责任。如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原权、原孳息以及其他各种非法所得的法律责任,需要承担占有物、占有权毁损、灭失等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利用该物时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还要承担精神赔偿等方面的民事责任;触犯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或者刑事处罚法的,需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恶意占有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直接的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不需要经过恶意处分人的转让而取得占有的事实,直接恶意侵占单位或者个人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构成对于权利人之物本体、权利本体的不法侵害,侵害并取代了权利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权利,属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
直接的恶意占有人,是独立自主的侵占人、侵害人,一般是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