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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6-2(第3节)

有权式或者自主权式侵害人,需要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被其占有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毁损、灭失的,需独自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经过恶意处分人的转让而取得占有的事实,然后直接恶意侵占单位或者个人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构成对于权利人之物本体、权利本体的不法侵害,侵害并取代了权利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权利,属于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

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也是另类独立自主的侵占人、侵害人,一般是所有权式或者自主权式侵害人,需要与恶意处分人一起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被其占有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毁损、灭失的,需一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恶意处分人承担主要责任,恶意占有人承担次要责任。

3、蜕变成的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可以依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推定。取得时为善意,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时,自其知道之日起,变为恶意占有人。

蜕变成的恶意占有人,不再享有善意占有人的法律待遇,撤销其善意管理人及其必要费用求偿权。被其占有之物、之权、之利、之债和孳息等,应当及时地返还权利人。否则,按照每日计,承担隐形的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善意占有人,也是有几种类型的,发生蜕变的概率,以及对于返还原物、原权、原孳息和损害赔偿责任也是程度不同的。

其一,蜕变概率大的准善意占有人。

地上文物、遗失物拾得人,以及地下文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对于无主物、遗失物的占有,于两个月内定义为“准善意占有人”,是无因管理人的一个类别。超过两个月未上交有关部门的,或者未按时交付于失的主,性质上则定义为“恶意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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