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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第9节)

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地下文物发现人等,这些特殊的准善意占有人,都是有功的善意占有人。奖赏应当分明,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由普通物权系之有权占有人变成无因管理式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人应当向善意占有人支付善良管理的费用。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责任,盖由该占有人承担。此类占有人是普通占有人。

由担保物权系之有权占有人变成无因管理式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人应当向善意占有人支付善良管理的费用。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责任,盖由该占有人承担。此类占有人是债权人,即担保物权式占有人。

(2)法锁与法锁关系

所谓法锁,即法律的锁链。这里指的是法定的“侵权之债”构成的普通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只有合理合法地解除了法锁关系,债务人才可以重新获得自由。

原为物权性法锁的,应当包括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两个组成部分。

原为债权性法锁的,完全可以金钱之债从一而终地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上的矛盾。

原为股权、知识产权之类法锁的,应当先参照债权式法锁责任、后参照物权式法锁责任实行之。

各种法锁、法锁关系,发生竞合或者合并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合并计算。

参照物权法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及其损害赔偿责任”的中心思想,本文的重点仍然在于“原为物权性法锁的”占有关系人及其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现实生活中,此类事项与案件应当占多数,故具有代表性的意义。

法锁,一般是指普通债权法中或者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

一则,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

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都是双重性法锁。

一重是担保债权与担保债务链接成担保法锁,对于债务人构成约束力的驱动力。

另一重是担保物权与担保义务链接成担保法锁,对于债务人构成约束力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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