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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8-2(第2节)

来的一套卓有成效的特别新词汇,能够弥补“法律责任”这个笼统性词汇之不足之处,夯实理论基础,大大提升法理技术,于推定损害赔偿责任方面充分发挥独特的作用。

关于占有,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关于占有制、占有权、占有物、占有人以及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占有效力、占有结果、占有义务、占有责任等等,已经触动了整个人际社会(物权社会、债权社会、经济社会、人文社会)最敏感性的神经,触一发而动全钧。而“损害赔偿责任”,是这样“最敏感性的神经”的末梢,就会牵连到方方面面的人和事,包括每个单位与个人。

“占有”是如此重要、如此复杂、如此敏感,倘若系统性地加以规定,或许需要几百个条款算是基本成型。然而,十分遗憾的是,中国物权法占有编才区区5个条款。这与人们现实生活、现实需求与现实权利、现实义务、现实责任的规定相去甚远。况且,并不是每个人是法律专家,即使是法律专家也是良莠不齐,也有高下文野之分。法理学家们释疑解惑,也往往围绕着那几个条款同步与打转的,故往往是浅尝辄止的,提高理论水平与应用技能也是很有局限性的。

有的人口感好、牙好、胃好、消化好,那些压缩饼干咽得下去;有的人口感不好、牙不好、胃不好、消化不好,那些压缩饼干咽不下去。这就是客观事实。

在民法学界,总结法律应用方面的矛盾问题,提出一个总的推定方案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究竟其实,对于一般流通领域与可交换的物品,大概是这样的。至于是否有行不通的地方,肯定是有的,这里不方便细究其真伪。这个总推定方案,同时标志着于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可慎重地利用非成文法之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等,并与成文法构成默契状态。

在整个法学界,使用频率最高的是“法律责任”。这个提法当然是非常正确、无可厚非的,也是很严谨很严肃的。问题在于,到底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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