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善意占有人,一般是善意取得人的关系人(恶意占有人除外),在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自己为无权占有时成为该占有物的关系人,一般为善意占有之关系人。无偿取得占有物所有权或者自主权的,无偿使用或者无偿利用原善意取得人之占有物的,均属于同一类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一般为债权式法锁责任。
占有物毁损、灭失后,推定为承担直接的责任,无论是否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受到利益,亦无论是否责任人本人的过失,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推定方案,是法理学家们忘记说明了的。
占有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方面的利益,为物上代位权实现后的利益、债权式利益,得全部返还给权利人。拒绝返还给权利人的,以不当得利或者侵占罪论处。此为债权式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3)遗失物之类偶然取得的善意占有人,是对权利人有功、有益的责任人。
责任推定方式:非标准型推定方式。
责任类型: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收益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物权式法锁责任,债权式法锁责任。
适用对象:遗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地下文物发现人等准善意占有人。
占有性质推定方式:善意占有人之非标准型推定方式。
对于遗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地下文物发现人等,这些特殊的准善意占有人,主观上客观上都没有侵害权利人的物权,都是有功的善意占有人,应当慎重推定“恶意占有”的性质。奖赏应当分明,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非可归责于拾得人、发现人的毁损、灭失,如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自然损耗与磨损的,被国家征收、征用的,以及其他客观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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