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受到了连累,作了无功的交易,需要承担返还原物、妥善保管原物的法律责任。
占有物毁损、灭失,没有出租或者没有处分谋取私利的,没有取得孳息的,应当减免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可以向恶意处分人追回受让该物的价款。
占有物毁损、灭失,尚有出租或者尚有处分谋取私利的,尚有取得孳息的,不能减免赔偿损失的责任。灭失后不能向恶意处分人追回受让该物的价款,毁损后只能追回部分的交易款项。
法理学家们只推定善意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忽略了其与恶意处分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的善意占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或者自主权的,属于准所有权人或者准自主权人,也就是标准式的善意占有人,广泛适用于标准式的损害赔偿责任推定标准。
善意取得人,从知道自己为无权占有之日起,得依照权利人的约定,履行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权、原债权等方面的义务,权利人应当给予善意占有人妥善保管物之必要费用,此为物权式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因履行义务所受的损失,可以向恶意处分人追偿,此为债权式法锁责任。
善意取得人,从知道自己为无权占有之日起,或者说从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及其原权利之日起,坚持占有、使用该物,导致毁损、灭失的,无论使用过程中是否受有利益,均以恶意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论处。
(2)无偿取得的善意占有人,是对权利人有害无益的责任人。
责任推定方式:非标准型推定方式。
责任类型: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权、原债权,以及返还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物权式法锁责任,债权式法锁责任。
适用对象:无偿取得的善意占有人。
占有性质推定方式:善意占有人之非标准型推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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