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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第4节)

实上的剥夺。

侵夺人违反占有人的意思意向,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强行将占有之物、之权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纳入自己的管领或者控制范围,就是侵夺行为。

侵夺人对占有的侵夺,可以是为自己侵夺式占有,也可以是为了第三人构成侵夺式占有;对于物本体上的侵夺,有纯占有的侵夺和物权式侵夺、债权式侵夺、财权式侵夺以及使用权式侵夺、利用权式侵夺、作用权式侵夺等形式。侵夺的形式、内容、性质、质量、数量与后果不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亦不同。

对占有物或者对占有权益的妨害,于无占有条件情势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妨害为目的,以妨碍、施害、损害占有人或者占有物为手法,构成物权式或人权式、事实上的危害。

妨害人虽未剥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全部或者任何一部分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上的事实,但对妨碍了占有人之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间接地实施了危害,以至该占有物之使用、利用、作用效力受损甚至破坏。如施害人阻塞通道、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妨害了占有人的通行权、健康权,以自己之物对他人之物和人,就构成事实上的危害。

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应当构成以下要件:一是存在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与事实。二是违背占有人意愿的强行占有。三是具有一定的违法性、非理性。

于普通法中,占有保护,系指物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权益的保护和占有状态的维护。可分为物权法式保护与债权法式保护两种。

物权法式保护,称之为物权式和物权关系法式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保护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保护。

二、自力救济权

自力救济权,实为主动救济权,是占有保护体制与机制中一种突出的自我保护的权利。能够充分发挥占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进行即时制止,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好效果。自力救济,于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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