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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9-2-1(第12节)

。否则,物权保护请求权就不能成立与行使。

更有甚者,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必须是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一个也不能少。这是充分而必要条件下的完整规范化方式。

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很多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明文规定的。在这种情势下,依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占有保护,突出事实要件是必要措施之一。

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前提,只要请求权人是物的占有人即可,至于其占有是否合法皆非所问。这种做法的目的意义,是为了适当保护弱势占有人、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便利,限制强势占有人、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而不是离经叛道,将强势占有人、有权占有人的权利置之度外。

再者,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作为事实要件。而所有权人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他人无权占有为事实要件。反之,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有权占有和合同约定对抗所有权,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抵押不破租赁”规则等抗衡规则就是其中之一。

《俄罗斯民法典》第305条特意规定:“基于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根据占有财产的人,有权保护其占有不受财产所有权人的侵犯。”这不是反面的规定,而是侧面的规定,肯定是有其特定的目的意义。

第三,举证责任的异同点。

1、相同之处

两种保护请求权之举证责任,都需要举证占有事实、侵夺事实、妨害占有事实。

对于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的推定规则也是同一性的。

关于动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或者合法享有,推定为存在。

关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而言,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的公示力、公信力为准,错误的、违法的登记不能因此推定为有权占有。

在不动产进行登记前,应保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机械地叫喊“登记生效主义”。

譬如,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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