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占有居住,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势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受法律保护。
倘若出卖人无理强夺已经出售后的房屋,或者进行一房二卖,原买受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均可,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优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不同之处
行使物权请求权时,请求权人必须举证自己是享有某种物权。一般需要从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关联到的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状态、占有形态、占有事实、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保护、占有限制等方面进行举证,证明越多越遥说服力。
其中,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一个基本的事实要件,就是请求权人实为享有所有权。至于信托所有权人的举证,应当有所有权人的委托证书,并有所有权人与争议人当面出证。
而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要证明自己是占有人即可。依据书面合同、人事证明、赠与权人证明等即可。至于善意取得之准所有权人的举证,应当有处分人的相关证明,并有处分人与争议人当面出证。
第四,保护期限的异同点。
1、相同之处
两种保护请求权之保护期限,针对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于诉讼时效方面应当没有多少区别,一般不会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2、不同之处
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对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诉,没有“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性规定。
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时,对于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诉,有“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
诚然,占有物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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