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请求权之除斥期间已过,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请求权,但这绝不妨碍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者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现实生活中,对同一物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有这种情势下,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各自独立,亦可以合并审理。
不管是占有人还是本权人,造成对方损失的,都要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物权的归属,则由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信托关系、人事关系等关系判定。
二、专家观点
根据专家的意见,虽然本法本条款规定了占有的保护请求权,但不提倡或者不承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一种意见是王利明、尹飞、程啸合著的《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58页:“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占有的保护请求权,但是不承认占有人(以及物权人)可以自力救济。”
另一种意见是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21页:
“占有人对于侵占或者妨害自己占有的行为,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占有保护的理由在于,已经成立的事实状态,不应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排除,这是一般公共利益(笔者注:疑为用词不当,应为“公序良俗”)的要求。
例如甲借乙的自行车,到期不还构成无权占有,乙即使作为自行车的物主也不可采取暴力抢夺的方式令甲归还原物,而对于其他第三方的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等,甲当然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行使占有的保护。因此可以看出,占有人无论是否有权占有,其占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而侵害人只要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侵害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不问是否具有过失,也不问其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享有权利。关于本条占有保护的规定,立法过程中无太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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