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就所遭受的损害能否要求侵害人赔偿,涉及单纯的占有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本条款的规定就是最好的回答: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的保护,就是法律、法锁对占有人提供的以防占有遭受损害的保护手段。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中对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上的保护。按照传统物权法学理论,物权法上的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法上的保护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请求权。
2、特殊性的占有保护
长期以来,民法学界和物权法学界,关于占有保护的基础的大量论述与主流观点,是基于占有事实与占有状态方面的保护。但是,绕过来绕过去,还是会绕到占有权利的保护,包括物权式保护、债权式保护、利益式保护等。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在于有权占有之占有的普遍性保护原理,二在于无权占有之特殊性保护原理。前者是基于法理上的临时性、中介性保护,最终应当由有权占有之占有的普遍性保护原理所取代。
以物权法的本职工作而言,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是各司其职的。那么,关于占有事实与占有状态方面的保护,重点在此占有的确认,至于保护与利用都是临时性的。关键在于,善意占有、恶意占有都是非法的无权占有,这些无权占有人有限的排他权,只能针对其他的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和无关的有权占有人,不能针对有关的有权占有人。
现实生活中,一些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的占有物和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其交易安全需要作出适当的保护;尽管法律不承认其取得的所有权是真正的所有权,只能算作准所有权。对于恶意处分人来说,存在返还交易价款的请求权,即债权保护请求权。这也是特殊性占有保护对象之一。
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等权利人及其他信托式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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