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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9-2-1(第5节)

于从事业务过程中,可以定义为准有权占有人,亦为中介式准有权占有人。为了排除恶意占有人的占有、恶意处分人的处分,对于侵占、侵夺、妨害、损害者应当有一定的排他权,也需要对此进行占有保护。

反之亦然。当委托人对于受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不全额支付运输费、托运费、寄存费、保管费、加工费时,受委托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继续占有而不必交货。只是这是一种基于普通债权保护而成就的普通占有保护,也需要对此进行占有保护。

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埋藏物发现人和其他的无因管理人、善良管理人等,尽管不能对抗失主或者所有权人,但可以对抗虚报冒领的非法占有人。对抗虚报冒领的非法占有人时,也需要对此进行占有保护。这也是特殊性占有保护对象之一。

上述是普通物权法系之特殊性的占有保护。担保物权法系中也有特殊性的占有保护。

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将其占有之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有权占有变成了恶意占有,债务人可以请求租赁人返还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便于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质权人、留置权人,是比较特殊的担保物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平时与债务人发生的矛盾很大。情急之际容易滥用权利,如蛮横地过多地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擅自使用和出租利用占有物或者占有的权利;超过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时间不行使担保物权,致使债务人着急上火,使得占有物的利用效率降低,造成机会损失与精神损失等等。出现这种情势时,需要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区别对待,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民法学家们通常是从普通物权法之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来阐明原理的,这是因为普通物权法之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应用最广泛,焦点难点问题很多很复杂所致。

然而,熟练地掌握了这种基本原理的规则,就可以为担保物权法系的和制度物权法系的、政策物权法系的参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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