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适当的占有保护,同样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占有权任由他人侵夺、妨害、毁损、灭失,就无法向原所有权人、自主权人返还原物,对于有权占有人也是很不利的。其结果是,一直接害无权占有人,二间接害有权占有人。
通过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比较鉴别,就会对于占有保护之一般性与特殊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避免发生认识上的误差而走弯路。
(2)两种占有保护的区别
第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区别。
一则,偏重合法性的推定。
有权占有正保护,是基于有权占有合法性与正保护合法性而推定的保护规则。
理论上,有权占有人相当于合法占有人。然而,不是所有的有权占有人,于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一成不变地固定为有权占有人,就会永不停步进行占有保护。
原来,普通物权法系中和担保物权法系中,普遍存在等级制的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依法律保护、依占有制度保护、依政策法规保护,会将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权利人分为三六九等,按等级、按秩序、按事实、按份量进行分别保护。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推定。合法性的推定,是最根本性的推定方式。并不排除合理性、合适性的推定,但这是辅助性的推定。
二则,偏重合理性的推定。
对于各种无权占有人,无论是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都是不合法的占有人,他们的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由“合法性”来推定,只能由“合理性”或者“合适性”来推定。
“合理性”推定,应当是针对善意占有人之无权占有准保护进行推定。
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的善意占有人,其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由合法性进行推定。当初恶意处分人将单位、个人的财物非法转让给善意占有人,其取得的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是有瘕疵的,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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