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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0-2(第8节)

负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法律义务。

但是,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价款安全、妥善保管原物的安全,以及今后解决“三角占”、“三角债”问题的安全等,则可以由合理性来推定。

善意占有人的种类繁多,除了上述那种典型的善意占有人以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善意占有人。

如由有权占有的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变成善意占有人的,由有权占有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变成善意占有人的,由偶然取得、偶然发现遗失物、埋藏物等成为准善意占有人的,无权占有准保护,均不得以合法性推定,只能由合理性推定。

“合适性”推定,应当是针对恶意占有人之无权占有准保护进行推定。

合适性,亦可认为是准合理性,性质上应当比合理性逊色一些。

确切地说,恶意占有人之无权占有准保护应用范围是非常狭小的。法学界对此的专题研究项目也是罕见的。通常,概念方面是将恶意占有人裹挟在大概念“无权占有”之列进行笼统性的推定。

关于恶意占有人以及恶意处分人,都是最非法、最恶劣的无权占有人,应当不延迟地向有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孳息、原利益的法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的恶意占有人根本不同于善意占有人,根本不存在交易安全、价款安全的问题,但存在妥善保管原物安全方面的问题。

基于妥善保管原物安全方面的问题,基于向有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孳息、原利益的法律责任考量,于对抗第三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发生时,特许恶意占有人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这就是恶意占有人也能够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之主要缘由。

显而易见,倘若于第三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发生时,不允许恶意占有人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就会使得第三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变得非常放肆,就会把本来很坏的占有关系变得更坏,问题变得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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