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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0-2(第9节)

复杂。到头来,对于承担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孳息、原利益的法律责任更加不利。

因此,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和情势下,允许恶意占有人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也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虽然谈不上合法,也谈不上合理,应当谈得上合适。

第二,主保护与从保护应用范围的区别。

一则,有权占有正保护是主保护,适应范围非常广泛。

有权占有正保护,全部是主流性、合法性的正规保护、正统保护,于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等方面,全部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

有权占有正保护,所面对的有权占有主体与客体类型有成千上万种之多。运用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各种占有关系法,全部进行分类排列,针对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非优先权以及大优先权、中优先权、小优先权的特质,按部就班地实施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战略战术,淘汰落后的保护对象,保留先进的保护对象,不断地优化占有保护结构,开展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

当多个有权占有正保护并存时,胜出的一方可以保持占有保护的权利,失败的一方或许不再享有占有保护的权利。

如所有权人,是普通物权法系之大王级保护对象,进入担保物权法系后,所有权保护就会受到严重的限制甚至于消灭。因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优先权是大优先权,所有权是小优先权,当多个有权占有正保护并存时,小的优先权会被大优先权所取代甚至消灭。

有权占有正保护存在一定的规律性。

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中普遍存在等级物权制度和等级债权制度,往往是高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优于低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

为了平整占有关系,法律也会兼顾低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限制高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不过,这种调整方法也不会伤筋动骨,总体上相当于微调,只是将高等级的物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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