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准保护”。否则,就会在无权占有体系中恶性膨胀、恶性循环,没完没了的纷争。不但于事无补,反而白白浪费占有保护的法律资源,反而南辕北辙,怨怨相报、恶恶相报何时了?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的非法利益,而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所支配、所管领、所控制、所统治之物、之权利。因为这些物、这些权利等,本来就不是属于无权占有人,迟早是要归还有权占有人的。否则,无权占有人会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再者,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配套工程,是通过过程控制的防御办法来防止无权占有杂草的蔓延,从而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扫清障碍,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以达到公平公正的法治目的。
二、非法占有人及其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无权占有准保护,是因人、因事、因法治环境和因占有的非法程度而产生一定的差异。性质越严重的,以自力救济的办法行使占有准保护权就越困难,则需要公力救济的办法进行强制性解决问题。公力救济的办法,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起合并解决的,更能够体现出无权占有准保护之正确的目的意义。
(一)最直接最严重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通过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非法形式,私自、擅自处分给无权占有人,并将所得价款据为己有,性质上都是最直接、最严重的非法占有人。
准占有保护的性质,属于最严重的负荆请罪或者戴罪立功之类的性质特点。要求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准占有保护的任务,迅速转移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使得坏事变成好事。
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适用于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化原则,属于无限责任,对于有权占有人应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仅需要赔偿物上毁损、灭失或者侵夺、妨害上的损失,还要赔偿物权上、债权上、权利上、利益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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