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的物上保护请求权。
另一种是,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恶意占有,然后恶意处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等,是一种重量级的恶意处分人,相对地需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这第二种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可以分两个时段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即恶意占有时段和恶意处分时段中的物上保护请求权。
前一个时段的准占有保护,是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之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而行使,特许准用有权占有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的请求权。
后一个时段的准占有保护,是针对已经受让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转让之物、之权利等的受让人,即针对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设立与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的依据、目的、意义和损害赔偿责任等,与上一种恶意处分人相同。
(二)严重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通过侵占、侵权、破坏等非法形式,私自、擅自将恶意处分得来的财物、权利据为己有的无权占有人,性质上也是严重的非法占有人。
准占有保护的性质,属于严重的负荆请罪或者戴罪立功之类的性质特点。亦要求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准占有保护的任务,迅速转移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使得坏事变成好事。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亦适用于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化原则,属于无限责任,对于有权占有人应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仅需要赔偿物上毁损、灭失或者侵夺、妨害上的损失,还要赔偿物权上、债权上、权利上、利益上的各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准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得当,或许可以减轻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非为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的,其被特许行使的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准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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