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其他不动产与动产或者相关的权利,平时以普通法系实施规范与调整,关键时刻以特别法决定规范与调整。
对于普通物权体系和特定的担保物权体系而言,占有保护的本原,是包括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两个基本点的。只承认有权占有正保护、却否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不符合事实发展的客观情势与客观规律的。
事实上,有一些有权占有正保护不需要无权占有准保护而独立运作,也有一些有权占有正保护需要无权占有准保护完成任务后才开始运作。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牵扯在一起的时候,实施无权占有准保护,可以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扫清障碍,以便于无权占有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和承担法律责任。
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的主要差别在于以下几点。
一则,占有保护的主题思想与战略格局明显不同。
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将现行的占有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入有权占有关系中进行调整。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遭受其他无权占有之恶意占有人侵夺、妨害之虞,亦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包括行使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和公力救济权。
无权占有准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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