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请求权一个方面,但应当不包括物权保护请求权在内。因为无权占有性质的客观存在,不能如有权占有人那样同享物权保护请求权,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重新规范与调整,使得权利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并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为基本要求。
所谓物上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物被侵夺的事实发生以后,请求权人向侵夺人所行使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侵夺而构成的侵占事实,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表示,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支配、控制、管领与统治。
出现这种情势后,权利人可以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主要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物上保护请求权。
显而易见,物的所有权人、自主权人完全符合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的法律要件。
对于无权占有人,于特定的法治环境条件下、特定的占有保护情势下,并于合理、合适的前提下,准许参照物的所有权人、自主权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的办法行使这项请求权。这项请求权,实质上是“准物上保护请求权”—亚物上保护请求权。形式上是一模一样的物上保护请求权,而性质上、内容上、效力上却是亚种、次级物上保护请求权,难以与有权占有人的“正物上保护请求权”相提并论。
并且,无权占有人的物上保护请求权,不能对抗和取代有权占有人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反过来,有权占有人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可以对抗和取代无权占有人的物上保护请求权。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和优先权效力、排他权效力,从此可见一斑。
无权占有人特许享有的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在以下几种情势下触发的自我保护行为。
第一,被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被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亦称为连锁反应式物上保护请求权。是指无权占有人于平静占有状态之际,忽然被有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激活,跟着向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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